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