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数据进行稽查核实,并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