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负责人或者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