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其中,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由本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