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地方统计数据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