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市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