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