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已修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