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九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