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