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