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