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