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