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