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