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