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