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路政管理人员职责:

(一)坚持日常巡查,制止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侵害;

(二)对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实施养护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

兼职或者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协助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公路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