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侵占、污染、毁坏、破坏和违法利用等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三)依法取缔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审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者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及建筑事宜;
(五)对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超载、超高等)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路产路权档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