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调度方案、预案的;(二)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三)擅自启用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的;(四)截留、挤占、私分和挪用防汛抗旱经费及物资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