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汛期或者其他发生紧急汛情、潮情、旱情时期,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娱乐等活动,不服从统一管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