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调度方案、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三)擅自启用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的;

(四)截留、挤占、私分和挪用防汛抗旱经费及物资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