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对不符合防洪(含防潮)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除险加固措施,按期消除危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