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洪、涝、潮、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减灾措施,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