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洪、涝、潮、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减灾措施,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