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其他发生汛情、潮情紧急情况时期,市或者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照职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因抢险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二)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三)紧急处置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四)依法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五)其他应急措施。
市或者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以上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不得阻拦。
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