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二十五条有效有防洪、防潮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洪、防潮措施,征得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