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二十六条有效河道、水库、闸坝、泵站、海堤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险情时,所在地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