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防洪预案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