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防洪预案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