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库和重要闸坝、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在执行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