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十九条有效本市的汛期起止日期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情况特殊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当河流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海潮超过警戒潮位或者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