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二章 灾害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拦蓄、收集雨洪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