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十七条有效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