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鼓励对雨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雨洪水收集利用的具体规定和鼓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