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和规范防洪抗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