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治洪水、沥涝,防御风暴潮和抗旱的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