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