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破坏、毁损旅游设施或者危害景区环境安全;(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三)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四)纠缠、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付费服务;(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