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景区开放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景区开放经营需要经过景区主管部门许可的,由景区主管部门在许可前听取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需要经过许可的,由景区经营者在景区开放经营前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