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假日预报、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在重大节庆、假日、赛事、会展等旅游者集中活动期间和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期间,组织开展重点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