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