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三节 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跨省、设区的市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二)跨县、区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三)县、区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