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

超限运输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不得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