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设工程火灾预防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