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