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时,采矿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情况、地质环境现状;(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析、影响程度评估;(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