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