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三条有效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