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