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