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水域污染,并在重要渔业水域及相应的陆域范围内建立渔业生态保护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