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水域污染,并在重要渔业水域及相应的陆域范围内建立渔业生态保护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