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者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大型建设项目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